家属不满过多抽血检查,向医院索赔2万元!非特殊检查也要知情同意吗? | 医眼看法
导读
“知情同意”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?
来源:医脉通
作者: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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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回顾
患者,老年男性,90岁,于2017年罹患肺癌,2019年1月8日因肺部感染就诊于当地区医院,医方于当日以“肺炎、肺癌”收入急诊内科抢救室治疗,并向患方送达了病危(重)通知书。2019年1月10日,患者转入急诊病房继续治疗。2019年1月11日11时18分患者意识丧失,经抢救无效后死亡。
在患者治疗期间,医院曾进行多次抽血化验检查。患方认为,医方没有及时将患者收入病房治疗,侵犯了患者的就医权利,且多次进行与病情无关的检查,最后一次抽血没有必要性,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。故向法院起诉,要求医方向患方公开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 000元,返还不当抽血费10 000元。
患方指出,患者于2017年确认罹患肺癌,家人一直瞒着他,定期给他买化疗药服用,病情一直没有加重。2019年1月8日,患者因肺部感染去医方处就医,当时医院下了病危通知,因患者此前一个月就一直不好好吃饭,肝肾功能也不大好,病情严重,家属要求住院治疗,但医生回复没有床位,患方只有在抢救室等待。
患方还认为,患者所患的是肺癌加肺部感染,医院的肿瘤科和呼吸科均可治疗,按常理,8到10号三天这两个科室总该有病床的时候。10号上午医院告诉家属抽血是为了看肿瘤科能不能接收,这说明当时肿瘤科有病床。患者的病情很清楚,肺部CT清晰显示感染严重,患者由于很长时间不好好吃饭缺乏营养,由于长期吃化疗药导致肝肾功能也不怎么好,那么医院针对这些给予治疗就可以了,却还要找各种理由抽血。期间患方一直提醒医生尽量不要抽血,但医生仍不考虑患者身体情况,频繁地多次抽血。患者为风烛残年90岁的老人,又长期营养不良,从8号到10号治疗期间,医院抽了好几次血,到11号早上还要抽走8管血。医方不负责任,为盈利目的草菅人命、胡乱抽血,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。
医方指出,患者入院时,医方相关的肿瘤科及呼吸科病房均呈满床状态,无法收治患者。对此医方已将该客观事实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。在此情况下,医方结合患者病情将其收入急诊抢救室及急诊病房接受治疗,客观上并未因病床问题延误患者诊治。医方在患者入院期间所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规范,不存在过错诊疗行为。
医方还指出,患者病情始终处于变化阶段,病情不稳定,医务人员需要通过化验检查来评估患者的疾病进展与治疗效果,抽血化验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。患者突发病情变化后,医方抢救措施及时得当,考虑患者死亡主要与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有关,非诊疗过错行为所导致。综上所述,医方对患者所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常规,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,不存在过错之处,患者的死亡为非医方的过错行为所致,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
经高院随机确定,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。2019年9月8日,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函,载明:
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,双方均表示不要求继续进行鉴定。最终,法院驳回了患方的所有诉讼请求。
抽血检查要不要知情同意?
临床上经常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手术同意书、麻醉知情同意书、输血同意书,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等。那么,“知情同意”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?
根据我国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“知情同意”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医疗常规内容知情同意
1.门诊患者、非手术住院患者诊疗方案确定时,接诊医生或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病情、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,并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在门诊病历或记录在病程记录中。
2.记录内容包括:主要病情、查体、辅助检查结果、诊断、诊疗措施、医疗风险、并发症及预后、注意事项等,让患方阅后签名,医师签名,注明日期等。(门诊病历患者保存,不需签字)
3.医疗常规内容知情同意类似于病情告知,这部分常常被医生们停留在口头上,即使记录下来,也很少会让患方签字。但患方签字后,就会被视为医方充分告知,患方对病情了解,对诊疗计划认可,无异议。
(二)手术知情同意
1.手术前由主刀医师同患者或授权委托人进行术前谈话,应详细交待术前诊断、手术指征、手术方案、危险性、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、预后以及术前准备、防范措施等内容。
2.在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、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,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。
3.需要注意的是,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手术的,原则上应由外院专家同患方进行术前谈话,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(本院医师)进行术前谈话。
4.术中发现新情况,需要改变手术方案,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,再次知情同意,签字后才能继续手术。
(三)麻醉知情同意
术前应由施麻师与患方进行麻醉前谈话,内容包括术前诊断、拟施麻醉名称及方式、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、麻醉风险及防范措施等,让患方阅后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字。
(四)输血知情同意
在输血治疗前,应向患方告知输血目的、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,签署输血同意书。
(五)特殊检查(治疗)知情同意
在实施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前,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告知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,包括项目名称、目的、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、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等内容,患方在充分理解后需签署同意书。
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包括:
1.有创性、具有风险性的检查和治疗。2.由于患者特殊体质或病情,可能存在风险的检查和治疗。3.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。4.昂贵的检查和治疗。
(六)特殊情况知情同意
1.危重症患者需要急诊检查、治疗,但无法取得本人或家属知情同意的,需根据院内应急预案,上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。
2.根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或《精神卫生法》的规定,需要国家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对象,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知情同意。
普通的抽血化验是否属于特殊检查?应该不属于。在危重症抢救的时候,每日检查或一日内多次检查的项目主要包括血常规、血气分析、生化、心肌标志物、凝血、BNP、D-Dimer等。特别是血气分析和生化,常作为判断脏器功能、调整呼吸机、纠酸、纠正离子紊乱的重要指标。如果离开了这些实验室检查,治疗是盲目的,也是无依据的。既然不是特殊检查,那么就不需要逐项告知患方检查的内容、目的、费用等内容。
虽然不需要特殊知情同意,但是患方仍旧有知情同意权,也就是说患方是有权利拒绝检查的。临床上经常会遇到一些终末期的患者,家属放弃了抢救,比如心肺复苏、插管上机等,特殊检查和治疗都不考虑了。仅要求给点儿药物维持,这时候是否需要继续积极抽血检查,家属是需要明确决定的,如果拒绝一切检查,需要签字,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;在家属没有明确表示坚决拒绝一切检查之前,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是需要的。
人性化的沟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
据中国医师协会统计,90%以上的医患纠纷实际上是由沟通不当所造成,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医生们“不会说话”。医生沟通缺乏技巧这是个事实,这也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,甚至部分升级为医疗诉讼。
很多专家讲,与患方沟通要用“心”,要有“术”。用“心”,体现在重视患者的感受,凡事为患者着想,努力满足他们的需求,患者的就医满意度必然会随之提高。而有“术”则需要沟通有方法,讲究技巧。在沟通中,要懂得倾听,学会倾听;尽量主动地和患方沟通病情,让他们感受到医生的重视;沟通的语言要通俗易懂,平等相处,切不可趾高气扬。
很多患者投诉医生或到法院诉讼,第一句话不是要索赔多少钱,而是“我咽不下这口气”!本案中,患方对于患者病情危重是清楚的,对于患者最终死亡实际上是能够接受的,患方也没有对医方的治疗方案、护理提出任何异议。
他们不能接受的问题是:没能及时安排住院,抽血检查过于频繁、项目过多。对于安排住院的质疑,是来自于在与医生沟通过程中,急诊医生透露出病房应收住院而不收,而过多的化验针对肿瘤是为了找到肿瘤科收患者住院的理由。在家属反复强调不要过多抽血检查的时候,医方没有让家属去行使知情同意权,签字拒绝抽血检查,而是每次检查项目很多,导致最终家属暴发。
换位思考一下,一位90岁罹患肺癌的患者,恶液质状态,严重感染,多脏器功能衰竭,死亡是最终的结果。任何积极的救治可能都不会有好的结果,医生知道,家属同样知道。如果在家属提出异议的时候,医患能够充分沟通一下,被拒绝的检查让家属签字,并不会带来风险,家属也能平静一些,这场诉讼可能就不会出现。
虽然案件持续了仅三个多月,最终患方也放弃了再次申请鉴定,而使得案件快速结案,但三个月的东奔西跑、准备材料,患方损失了金钱、精力和时间,而医方应诉也有损失。
在这场医疗诉讼中,医患双方根本就没有赢家……
本期案件来自于:
http://www.bjcourt.gov.cn/cpws/paperView.htm?id=100884304168&n=1
顾问律师:
梁雨,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,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。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,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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